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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&申請書

  • 發佈日期:2013-07-15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第一條:高雄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工會)為獎勵本工會會員之子女升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
    第二條:本工會會員之子女就讀台灣區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(職)學校日夜間部及國中生符合左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    (1)不分科系均可申請(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高中(職)生辦理。)
    (2)學業成績:本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大專院校生平均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,高中(職)生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,國中生在七十分以上者。
    (3)操行成績:本學年度上下兩學期,平均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。

    第三條:本工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    (1)會員入會不滿一年者。
    (2)未繳清會費者。
    (3)同一會員子女在同一學年度內,已有一人向本工會申請獎學金者。

    第四條: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發給一次,申請及發放依左列規定辦理:
    (1)申請期限:每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十月十九日止,逾期恕不受理(一律以掛號函件郵戳為憑)。
    (2)發給期限:每年十二月份。

    第五條:獎學金名額及金額:
    (1)大專組:五名,每人各壹仟伍佰元正。高中(職)組:八名,每人各壹仟元正。國中組:十名,每人各陸佰元正。
    (2)申請名額超過所訂名額者,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。

    第六條:申請手續:
    (1)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一份(申請書向本工會索取)。
    (2)繳驗當學年度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(應屆畢業生免繳學生證明)。
    (3)前學年成績單(影本需加蓋校印或學校戳記)。
    (4)戶口名簿影本一份。

    第七條:本辦法所稱大專院校不包括研究院、補習班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。

    第八條: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

    第九條:經本工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者,由本工會通知並附發領據,由申請人簽章後寄本工會,再由本工會頒發。

    第十條:本獎學金之發給審核,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五至七人,為申請資格審查委員,並提定一人為主任委員,負責審查核定後,提經理事會覆核決定發給之。

    第十一條:獎學金由本工會編列預算,在會務經費中撥發之。

    第十二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辦。
  • 相關附件:
  • *高雄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.doc
  • *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書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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